索引号: | 002590681/2020-719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民〔2020〕33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0 09:25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规范微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的规定(试 行) | ||||||||||||||||||||||||||||||||||||||||||||||||||||||||||||||||||||||||||||||||||||||||||||||||||||||||||||||||||||||||||||||||||||||||||||||||||||||||||||||||||||||||||||||||||||||||||||||||||||||||||||||||||||||||||||||||||||||||||||||||||||||||||||||||||||||||||||||||||||||||||||||||||||||||||||||||||||||||||||||||||||||||||||
|
||||||||||||||||||||||||||||||||||||||||||||||||||||||||||||||||||||||||||||||||||||||||||||||||||||||||||||||||||||||||||||||||||||||||||||||||||||||||||||||||||||||||||||||||||||||||||||||||||||||||||||||||||||||||||||||||||||||||||||||||||||||||||||||||||||||||||||||||||||||||||||||||||||||||||||||||||||||||||||||||||||||||||||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关于规范微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2020年9月27日 为规范上虞区微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指导微公益创投项目规范运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本规定用于上虞区微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包括经费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的资金管理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三个部分。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以直接和慰问品的形式发放给服务对象。 一、经费预算编制 微公益创投项目的经费预算,按照业务活动费、管理费用、税费等三类费用进行编报。资金使用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部分项目经认定的,资金使用可按照通过的申报方案执行)。 (一)业务活动费 业务活动费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项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活动经费和项目人员补贴等。 项目活动经费是指开展项目活动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宣传费用、活动物资、培训专家费等费用。项目人员补贴是指开展项目活动时产生的人员劳务成本等。 1.宣传费用指用于开展项目所需的广告设计费、宣传品制作费等费用。项目实施单位需保留样稿样品等备查。宣传费用应该合理,不得过高。宣传费总计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 2.活动物资指开展活动所必要的工具和物品。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服务活动所产生的物品购置、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应保留活动照片和档案、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的清单、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但是社会组织本身具有场地设备或者外部资源免费提供场地设备等不给予场地设备租赁费用。活动物资总计一般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 50%。 3.培训专家费,用于人员培训、讲座、义诊等专家授课费用支出,应保留专家、讲师简历、培训方案、教材讲义、活动照片和档案、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其中,专家授课应保留费用支付表,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记录、专家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不超过500元/人/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按不超过300 元/人/半天的标准执行。培训专家费总计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 10%。 4.项目人员补贴,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交通、午餐、通讯、保险等必要的费用,主要包括志愿者补贴和社工补贴,应保留人员名单,包括领取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服务时间、费用名称、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人员补贴费应该合理,不应过高或过低,志愿者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 50 元。社工补贴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项目人员补贴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 20%。 (二)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行政、项目管理人员费用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等费用。管理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标准编报。 (三)税费 税费主要是指为申报项目运营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提取编报。 二、项目实施的资金管理 微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绩效管理、分期拨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及时存档”原则。 (一)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指微公益创投专项资金资助的公益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资金都需申报预算明细。 微公益创投项目确定后,专项资金使用内容应与申报预算一致。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申请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预算或者终止项目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项目约定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未履行约定的项目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全额收回。 (二)分期拨付 分期拨付是指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资助总额情况,采取5:3:2拨付方式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账户,由社会组织开具正式发票(备案类社会组织财务必须挂靠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账户)。协议书签署后拨付资助总金额的 50%,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 30%,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拨付 20%。 (三)专款专用 专款专用是指微公益创投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项目和范围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微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社会组织)根据需要申请使用。资金使用单位要完善资金列支审批制度。支出报销时,必须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所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四)专账核算 专账核算是指在财务核算上对微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以单独反映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微公益创投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项目实施过程的各种活动信息、图片等资料,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记录清晰、资料齐备,做到每笔资金使用都有相应材料支撑。 三、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 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本办法采用进行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相结合的资金绩效评估。过程评估由项目专职督导进行跟踪式评估,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项目档案资料的查询以及项目活动现场参与观察等形式进行评估。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资金情形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终止向该项目的实施单位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并责令其归还已拨付款项。结果评估采取现场评估小组进行集中式或个别式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档案资料查阅、项目工作人员访谈和服务对象的问卷调查等。 项目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签约合同执行。对经过评估验收不达标或虽达标,但未按项目计划要求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退回区民政局。 项目实施单位严重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将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上虞区微公益创投活动。 附表:上虞区微公益创投项目收支决算表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 附件: 上虞区微公益创投项目收支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 财务主管: 填表人: |
||||||||||||||||||||||||||||||||||||||||||||||||||||||||||||||||||||||||||||||||||||||||||||||||||||||||||||||||||||||||||||||||||||||||||||||||||||||||||||||||||||||||||||||||||||||||||||||||||||||||||||||||||||||||||||||||||||||||||||||||||||||||||||||||||||||||||||||||||||||||||||||||||||||||||||||||||||||||||||||||||||||||||||
|